冷却设备:十六部委联合发文:强力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

  • 2021-05-17 11:11:31
  • 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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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能源报讯 记者 仝晓波 报道 为推进煤电高效清洁有序发展,8月14日,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、财政部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》 的通知(下称通知),要求按照完善机制,科学调控、企业为主,保障安全、淘汰落后,严控增量、优化存量,转型升级的总体原则,全面落实电 力体制改革要求,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,因地制宜、统筹推进,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。

根据通知,十三五期间,全国将停建和缓建煤电产能 1.5 亿千瓦,淘汰落后产能 0.2 亿千瓦以上, 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 4.2 亿千瓦、节能改造 3.4 亿千瓦、灵活性改造 2.2 亿千瓦。到 2020 年,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 11 亿千 瓦以内,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,煤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 310 克/千瓦时。

为实现上述目标,通知布置了从严淘汰落后产能、清理整顿违规项目、严控新增产能规模、加快机组改造提升、规范自备电厂管理、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。

其中,关于从严淘汰落后产能,要求严格执行环保、能耗、安全、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,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不符合要求的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(含燃煤自备机组)。

关于清理整顿违规项目,要求全面排查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,对未核先建、违规核准、批建不符、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停工、停产,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。

关于严控新增产能规模,要求强化燃煤发电项目总量控制,所有燃煤发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 建设规划(含燃煤自备机组)。及时发布并实施年度煤电项目规划建设风险预警,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。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、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相 应煤电落后产能;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(套)机组外,一律暂缓核准和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(含燃煤自备机组);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同 步暂停办理该地区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所需支持性文件。落实分省年度投产规模,缓建项目可选择立即停建或建成后暂不并网发电。严控煤电外送项目投产规 模,原则上优先利用现役机组,2020 年底前已纳入规划基地外送项目的投产规模原则上减半。

关于加快机组改造提升,要求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,东部、中部、西部地区分别在 2017 年、2018 年、2020 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。积极实施灵活性改造(提升调峰能力等)工程,深入挖掘煤电机组调节能力,提高系统调节运行效率。

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,要求燃煤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,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煤自备电厂,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。燃煤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,公平承担社会责任,履行相应调峰义务。

关于保障电力安全供应,要求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,定期监测评估电力规划实施情况,并适时进行调整。要及时做好电力供需动态平衡,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、电量短时互补等措施,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,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。

通知同时提出了完善产业支持政策、积极推进重组整合、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、盘活土地资源、做好职工安置等一系列政策政策措施。

通知还要求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牵头建立协调机制,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,同时加强沟通协调,督促具体任务 落实。同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、强化督查问责。一方面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及时研究完善惩戒制度与部门间协同监管 机制,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;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,确保各地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。此外,通知亦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作用,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。还要加强引导宣传,形成良好舆论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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